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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1962年7月出生)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时,因为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但是,当地人社局却表示,逝者年满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中通公司则表示,对于网点员工的意外离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后事宜和家属达成一致。
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超出了很多人的朴素认知:猝死在劳动岗位上的超龄劳动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超龄劳动者,似乎不再是“劳动者”,游离于社保、工伤保障之外,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遭遇制度困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实上,近年来,超龄劳动者,特别是超龄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屡屡拨弄着社会的敏感神经。那些过了退休年龄而不得不继续劳动的人员,不仅没有得到社会的额外保护,相反却掉入制度的夹缝中,甚至连最基本的工伤保障都没有,这无异于在工作中“裸奔”。
事实上,司法政策层面、地方层面,已对此做出一些个案的、局部性的尝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倾向认定超龄务工者适用工伤规定。
但是,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又明确:享有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改变了司法观点,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而各地法院的具体适用也不尽相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所以,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是一个系统性的政策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人口红利消退,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不能再拖了,不宜再“小修小补”,有必要及时启动修改参保年龄等一系列改革。
□克鲜(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