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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跑了这么多年,揪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是县检察院帮我把工伤认定待遇办好的,俺打心里感激你们。”何某某向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2016年9月,为补贴家用,何某某通过与南通三建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在该公司承建的县城某小区做油漆工,2017年1月8日下午何某某在工地拆除脚手架时不慎跌落,导致右足粉碎性骨折。“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倒下了,不能挣钱了,家里上着学的孩子还要花钱,那一段时间我连夜难眠。”何某某妻子回忆说。
申请工伤待遇阻遇
何某某病情稳定出院后,为尽早拿到工伤补偿,通过联系南通三建到社保部门作了工伤认定,之后又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何某某的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何某某受伤至今,一直在家休养,期间,南通三建未与何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未与何某某发放工资。
2022年9月,何某某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以社保系统升级,在该系统上查不到何某某参保信息以及何某某提交的与聘用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只有个人签名、捺印,缺少聘用方解除该劳动合同证明为由拒绝核定支付。何某某随即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支付一次性工商医疗补助金需要“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相关条例规定,驳回了何某某诉请被告履行核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检察监督一路追踪
2023年6月,临颍县检察院在行政监督中发现了该案件线索,临颍县检察院行政检察办案组随即开展走访调查,从裁判文书网和专业书籍中查阅收集到全国范围类似案例,参与办案人员通过一次次反复交流论证后,针对此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何某某在工伤参保期间因公受伤,法定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并作出了伤残等级认定,系统升级查找不到其参保信息与经办机构应当履行工伤待遇核定支付职责没有必然联系,另外,何某某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创收渠道窄,家庭经济支出负担较重,站在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经办部门应当对其工伤待遇进行认定。
随后,临颍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所提出的建议,被县工伤生育保险所采纳。对何某某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权利,该保险所予以认可。
一次性获补6.8万元
2023年7月,县工伤生育保险所在确定何某某与南通三建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后,对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法进行了核定。7月27日,何某某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与经办机构达成了和解,签订了和解书,目前县社保部门正在按照流程审核具体项目和金额,据悉,何某某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约68000余元,待审核结束后即可转入何某某个人账户,该行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该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一重要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干警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为民司法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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